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guī)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總說明: 依據(jù)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食品添加物名稱,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草案,依據(jù):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應魚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本規(guī)定預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主旨: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yè)者類別及規(guī)?!梗瑏K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據(jù):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